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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
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
【法规类型】海关规范性文件 【内容类别】关税征收管理类
【文  号】总署公告〔2011〕6号 【发文机关】海关总署
【发布日期】2011-1-26 【生效日期】2011-1-26
【效  力】[有效]
【效力说明】
 

     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1年1月27日起,对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     一、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》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、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,税率相应地从20%降到10%。
     二、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“摄像机”更名为“电视摄像机”,税率维持不变。
     三、调整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》如下:

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
(2011年修订)

税号
税率(%
物品名称
1
10
书报、刊物、教育专用电影片、幻灯片、原版录音带、录像带、金、银及其制品、计算机,视频摄录一体机,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、照相机、食品、饮料、本表税号2、3、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。
2
20
纺织品及其制成品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、自行车、手表、钟表(含配件、附件)
3
30
高尔夫球及球具、高档手表   
4
50
烟、酒、化妆品
注:斜体部分为本次《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》涉及调整项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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